員警鳴笛火速往自殺現場救人,某司機無恥理由不給禮讓,警員馬上引用新法規,送他一張!


(圖片來源網路)

臺北市警轄區突然有人報警發生自殺事件,巡邏員警開啟機車警報器,火速趕往,

路中一名劉姓男子開車竟擋在前方,毫不禮讓。

最後員警開出罰鍰3600元、吊銷駕照罰單,劉提告聲稱當時車內音響讓他無法判斷警報器方向,3秒後就配合讓開,請求撤銷罰單。法官檢視員警蒐證影像,認定他故意不禮讓警車,駁回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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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3月14日下午4時許,臺北市警中正第二分局二名巡邏員警接獲自殺案件通報,開啟警用機車警報器,沿路車輛均暫停或禮讓通行,騎到師大路與金門街口時,劉姓男子的汽車卻擋在前方,員警不斷按喇叭,劉仍不禮讓、直直往前開,讓員警無法迅速通過。

事後員警開出「聞警備車之警號,不立即避讓」的違規罰單,劉不服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訴,交裁所駁回申訴,並裁罰他罰鍰3600元,吊銷駕照(一年內不得考領駕照),劉再向新北地院提出告訴。

劉男主張,3月14日下午4點多他開車行經師大路和金門街口時,疑似有聽到救護車之類的鳴笛聲,才正要關掉音響聽聽看聲音來源,左前方就突然冒出一輛警用機車,他嚇了一跳急忙踩下煞車,只見警員上下揮動閃爍的指揮棒,於是立即緩緩靠右閃避,配合淨空道路。



劉姓男子表示,車內開有音響,他在聽到似乎是救護車的警聲時,就準備關掉音響確認,加上當時左前方有一輛小貨車擋住他的視線,前面車輛都正常行進,他是因尚未確認警報聲來源的狀況下才反應不及,3秒後就馬上配合往右閃避,沒有不禮讓警車,請求法官撤銷罰單。

臺北市交裁所指出,依員警提出的報告,現場車輛聽聞警報聲均已停等避讓,劉卻不予禮讓,且劉已承認聽到類似救護車的聲響,卻仍然保持直行,即使不是故意,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,請求駁回告訴。

法官認為,經檢視現場蒐證影片,員警確實開啟警報器、不斷按喇叭,其他車輛均禮讓通過;劉辯稱左前方有小貨車擋住視線,但劉在超車後,已無所謂視線被擋情況,卻仍繼續開在警車前方。而劉稱因車內音響讓他沒聽清楚警報聲響來源,與常理有違,辯詞難以採信,認定他故意不避讓警車,駁回告訴。

交通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將現行的禮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,改為避讓,明定同向或雙向的車輛都必須避讓,交叉路口不得搶先進入口,違者都將罰3600元並吊銷駕照,已上路實施,看見緊急任務車輛,務必要讓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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